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食品業者就申訴案件之處理及產品之回收與處理,應作成紀錄。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整併第一款及第二款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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