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國防部及所屬各人事權責機關完成前條發給名冊審核作業後,應將核定發
給之名冊函送國防部主計局,依第五條規定期限,將補償金撥入請領人指
定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
國防部主計局撥付補償金後,應即通知請領人,如係委託領取者,應通知
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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