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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車輛、機具及設備啟動後,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場所。對於需經常 性開啟或關閉之管線、閥、電氣機房或實驗設備等操作設備,應標示「非 作業人員禁止使用」或上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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