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際文化獎章頒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本獎章之頒獎,採公開儀式,並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國內得獎人與國外得獎人,於同一典禮頒發獎章。
二、國外得獎人,由本會邀請本人及眷屬一人於國慶期間來臺受獎,其停
    留期間以七日為原則。
三、國外得獎人,未克來臺受獎者,得由當地或鄰近我國駐外機構最高代
    表代頒獎章。
四、受獎人死亡者,本獎章得追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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