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獎章之頒獎,採公開儀式,並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國內得獎人與國外得獎人,於同一典禮頒發獎章。 二、國外得獎人,由本會邀請本人及眷屬一人於國慶期間來臺受獎,其停 留期間以七日為原則。 三、國外得獎人,未克來臺受獎者,得由當地或鄰近我國駐外機構最高代 表代頒獎章。 四、受獎人死亡者,本獎章得追頒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