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罹患下列疾病者,為職業病:
一、農藥中毒、甲醛中毒。
二、中暑、熱痙攣或熱衰竭。
三、低溫作業或低溫物品引起之凍傷、失溫等疾病。
四、黴菌性角膜疾病、新型 A型流感、鉤端螺旋體病、恙蟲病、漢他病毒
    症候群、 Q熱、豬型丹毒、炭疽、類鼻疽、日本腦炎、鉤蟲病等疾病
    。
五、長期壓迫引起之關節滑囊病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
〔立法理由〕
除現行條文之農藥中毒、中暑、黴菌性角膜疾病、豬型丹毒、炭疽、及長
期壓迫引起之關節滑囊病變等疾病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一百十一年度「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研究分析計畫」篩選計有日本腦炎、鉤蟲病及甲
醛中毒等三項符合因從事農業工作而罹患之疾病,且該疾病與從事農業工
作之工作範圍有關聯性,予以納入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範圍,爰修正
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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