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之認證契約、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之驗證契
約,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契約無效,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
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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