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依據社區居民需求,以農村社區為計畫
  範圍,經共同討論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
  織或團體為代表(以下簡稱社區組織代表),將該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農村再生計畫核定前,對前項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或同一農村社區
  範圍提出二個以上農村再生計畫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
  整合或由該農村社區居民以多數決方式定之。
  第一項農村再生計畫,應包括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
  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生態保育、土地分區規劃
  及配置公共設施構想、後續管理維護及財務計畫,並得提出具發展特色
  之推動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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