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21日

條文關聯

  養殖漁業登記證之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檢具變更登記申請書及有關證件
  ,向魚塭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該公所核轉縣(市
  )政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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