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船員應年滿十六歲。但在遠洋漁船工作者,應年滿十八歲。
幹部船員應年滿十八歲。
未滿十八歲之普通船員,其工作時間應為日出後、日沒前。
〔立法理由〕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係為童工,不
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且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七條第八款規定,就
業服務法引進之外籍船員最低年齡限制為十六歲以上,爰參照前開規
定,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但書規定。
二、依公約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六項對未滿十八歲船員之工作要求規定,並
考量遠洋漁船長期在海上工作,且具高強度工作性質,又境外僱用非
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所僱用外國籍船員須年滿十八
歲,爰增訂第一項但書,限制遠洋漁船工作之普通船員應年滿十八歲
。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依公約第九條第六項規定,未滿十八歲之船員不得從事夜間工作,爰
為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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