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前往國外基地作業漁船之漁業人對所僱用之我國籍船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將船員名單資料報送船籍港海岸巡防機關。
二、船員異動時,通報漁船所屬區漁會登載。
三、船員於國外港口離船者,將其送返國內。
經核准前往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應報船籍港海岸巡防機關實施安全檢查後
,船員始得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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