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港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漁港區域內之建築物及各種設施之新建、增建、改建,在當地建築主管
  機關許可前,應先經主管機關之同意;未經同意擅自建設、設置者,主
  管機關得通知當地建築主管機關拆除之。
〔立法理由〕
  一、原條文第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為精簡文字,並杜適用上之疑義,酌作文字修正。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