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港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籍漁船以外船舶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進出漁港者,應填具申請書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申請時間如下:
一、我國非本籍漁船:作業期三日前。
二、我國漁船以外之其他船舶:進港三日前。
三、外國籍漁船或魚貨運搬船:進港十四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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