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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漁會就漁業工作者資格審查文件,應妥善保管,對於喪失資格退保者,自 退保之日起至少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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