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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畜牧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畜牧場應置獸醫師或有特約獸醫師,負責畜牧場之畜禽衛生管理,遇有 家畜、家禽發病率達百分之十以上時,獸醫師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當 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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