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清除新城雞病使用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其所飼養之雞隻應依第八條所訂之免疫計畫之免
  疫時機請執業獸醫師或在執業獸醫師之指示下施打疫苗,並每月五日前
  將上月新城雞瘟疫苗使用情形報告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格式如
  附件一),再由鄉(鎮、市)公所彙報直轄市或縣(市)動物防疫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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