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之寵物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公開表揚
  ,並發給獎狀、獎牌或以其他適當之方式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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