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條文關聯

動物經依寵物登記或其他可資辨識身分之資料而得辨識身分者,管理人員
應自接收日起三日內通知原飼主領回。
〔立法理由〕
原有飼主之動物,應於三日內通知原飼主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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