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家畜投保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
列入承保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受傷、畸形、惡癖、發育不全或罹患疾病。
二、所有權不明。
三、未接受政府指定之家畜傳染病預防注射。
四、飼養場之同種類家畜未同時投保。
五、同一家畜已向其他保險人投保家畜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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