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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日常事務;幕僚作業由本部勞動福祉退休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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