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事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補助:
  一、經許可附設職業訓練機構者。
  二、辦理中高齡員工訓練者。
  三、辦理身心障礙員工訓練者。
  四、辦理原住民員工訓練者。
  五、辦理衛星工廠員工訓練者。
  前項優先補助項目及順序,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增減或調整並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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