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
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次修正係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
    行,爰增列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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