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未經公告為再生資源項目者,得由再生資源之產生事業及再使用或再生
  利用事業,共同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再生資源產生事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申請核准為再生資源項目。
  前項所稱再生資源之再使用事業,指從事再生資源再使用行為之事業。
  第一項所稱再生資源之再生利用事業,指從事再生資源再生利用行為之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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