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連續處罰之停止日,依下列規定: 一、檢齊完成改善之證明文件送達處分機關後,經查驗認定改善完成者 ,以暫停日為停止日。 二、經處分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命其停工、停業或歇業者,自 其停工、停業或歇業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