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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經評選為優等及特優之個人、團體或事業,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列為優等者,發給獎狀及獎金。 二、列為特優者,頒發獎牌及獎金,並有公開頒獎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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