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處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或技師執行所得利益之認定核算,必要時 ,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
一、委託認定核算所得利益及專家協審機制。 二、裁處機關邀請專家學者協助辦理受有利益人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事宜 ,其邀請人選應具有認定及核算所得利益之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 ,如律師、會計師、相關領域技師或其他適當之專家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