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以一年為限。申請人得於該創新實驗期
間屆滿一個月前,檢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
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但創新實驗內容涉及應修正法律時,其延長不以一次
為限,全部創新實驗期間不得逾三年。
主管機關應於原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前,作成核准或駁回前項申
請之決定,並將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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