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董事長或經理人,除因羅致不易或具有專長特
殊者外,應衡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屬性、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
場供需等因素,在不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內,訂定薪資基準,
送本會核准。
前項因羅致不易或具有專長特殊,每月薪資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
圍者,由本會就其主管相同性質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或經理人所需資格條件
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等因素,邀集外部學者專家研商,訂定薪資基準。
依本辦法施行前之薪資基準支給薪資之董事長或經理人,且其薪資超過中
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者,得繼續依原薪資基準支給至任期屆滿或離職為止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本辦法所稱薪資,係指財團法人負責人及其他從業人員,因工作而獲得之
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件、計時、計日、計月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
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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