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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損害賠償責任)
存保公司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條例規定履行保險責任或執行清理業務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存保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負責人及職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存保公司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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