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4日

條文關聯

  票券金融公司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
  得廢止其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於事實發生後十四日內報請主管
  機關核准變更,不在此限:
  一、發起人失蹤、死亡者。
  二、發起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後,經發現有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所列情
      事者。
  四、發起人為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或有其他重大喪失債信情事者。
  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四日內報請主管
  機關核准。未報經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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