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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設立,發起人應於發起時,按實收資本額一 次認足發行股份之總額,並依認股比率至少繳足百分之二十股款。 發起人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其他發起人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回者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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