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條文關聯

銀行對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銀行應逐步以資訊系統整合全公司客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資料,供總
    (分)公司進行基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之查詢,以強化其帳戶
    及交易監控能力。對於各單位調取及查詢客戶之資料,應建立內部控
    制程序,並注意資料之保密性。
二、應依據以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帳戶及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並利用資
    訊系統,輔助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三、依據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法令規範、其客戶性質、業務規模及複雜度
    、內部與外部來源取得之洗錢與資恐相關趨勢與資訊、銀行內部風險
    評估結果等,檢討其帳戶及交易監控政策及程序,並定期更新之。
四、帳戶及交易監控政策及程序,至少應包括完整之監控型態、參數設定
    、金額門檻、預警案件與監控作業之執行程序與監控案件之檢視程序
    及申報標準,並將其書面化。
五、前款機制應予測試,測試面向包括:
    (一)內部控制流程:
          檢視帳戶及交易監控機制之相關人員或單位之角色與責任。
    (二)輸入資料與對應之系統欄位正確及完整。
    (三)偵測情境邏輯。
    (四)模型驗證。
    (五)資料輸出。
六、銀行發現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之資金、資產或其欲/已進行
    之交易與洗錢或資恐等有關者,不論金額或價值大小或交易完成與否
    ,均應對客戶身分進一步審查。
七、附錄所列為可能產生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表徵,惟並非詳盡無遺,
    銀行應依本身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群性質及交易特徵
    ,並參照銀行內部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或日常交易資訊等,選擇或
    自行發展契合銀行本身之表徵,以辨識出可能為洗錢或資恐之警示交
    易。
八、前款辨識出之警示交易應就客戶個案情況判斷其合理性(合理性之判
    斷例如是否有與客戶身分、收入或營業規模顯不相當、與客戶本身營
    業性質無關、不符合客戶商業模式、無合理經濟目的、無合理解釋、
    無合理用途、或資金來源不明或交代不清),儘速完成是否為疑似洗
    錢或資恐交易之檢視,並留存檢視紀錄。經檢視非疑似洗錢或資恐交
    易者,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理由;如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交易者
    ,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均應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簽報,並
    於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
    逾二個營業日。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九、銀行就各項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表徵,應以風險基礎方法辨別須建立
    相關資訊系統輔助監控者。未列入系統輔助者,銀行亦應以其他方式
    協助員工於客戶交易時判斷其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系統輔助
    並不能完全取代員工判斷,銀行仍應強化員工之訓練,使員工有能力
    識別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
一、各單位承辦人員發現異常交易,應立即陳報督導主管。
二、督導主管應儘速裁決是否確屬應行申報事項。如裁定應行申報,應立
    即交由原承辦人員填寫申報書(格式請至法務部調查局網站下載)。
三、將核定後申報書轉送專責單位。
四、由專責單位簽報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五、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傳真
    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立即補辦書面資料。但
    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格式請至法務部調查局網站下
    載)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銀行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
防止申報資料及消息洩露之保密規定:
一、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事項,各級人員應保守秘密,不得任意洩露
    。銀行並應提供員工如何避免資訊洩露之訓練或教材,避免員工與客
    戶應對或辦理日常作業時,發生資訊洩露情形。
二、本申報事項有關之文書,均應以機密文件處理,如有洩密案件應依有
    關規定處理。
三、防制洗錢專責單位、法令遵循主管人員或稽核單位人員為執行職務需
    要,應得及時取得客戶資料與交易紀錄,惟仍應遵循保密之規定。執
    行帳戶或交易持續監控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期限進
    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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