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對帳戶或交易之持續監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逐步以資訊系統整合公司使用者之基本資料及交易資料,進行基於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之查詢,以強化其帳戶或交易監控能力。對於
各單位調取及查詢使用者之資料,應建立內部控制程序,並注意資料
之保密性。
二、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帳戶或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並利用資訊系
統,輔助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三、依據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法令規範、其使用者性質、業務規模及複雜
度、內部與外部來源取得之洗錢與資恐相關趨勢與資訊、電子支付機
構內部風險評估結果等,檢討其帳戶或交易監控政策及程序,並定期
更新之。
四、電子支付機構之帳戶或交易監控政策及程序,至少應包括完整之監控
型態、參數設定、金額門檻、預警案件與監控作業之執行程序與監控
案件之檢視程序及申報標準,並將其書面化。
五、前款完整之監控型態參附錄所示。電子支付機構就電子支付帳戶間款
項移轉,應將收受兩端之所有資訊納入監控考量,以判定是否申報疑
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六、電子支付機構對於前款規定之監控型態或其他經認定有疑似洗錢或資
恐交易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儘速完成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之檢視,並留存檢視紀錄。經檢視非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應當記
錄分析排除理由;如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交易者,不論交易金
額多寡,均應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簽報,並於專責主管核
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
。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七、執行帳戶或交易持續監控之情形應予紀錄,並依相關法令規定之期限
進行保存。
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程序:
一、各單位承辦人員發現異常交易,應立即陳報督導主管。
二、督導主管應儘速裁決是否確屬應行申報事項。如裁定應行申報,應立
即交由原承辦人員填寫申報書(格式請至法務部調查局網站下載)。
三、將核定後申報書轉送專責人員。
四、由專責人員簽報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五、如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傳真
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立即補辦書面資料。但
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格式請至法務部調查局網站下
載)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電子支付機構並應留存傳真資料
確認回條。
防止申報資料及消息洩露之保密規定:
一、依前項規定申報之事項,各級人員應保守秘密,不得任意洩露。
二、本申報事項有關之文書,均應以機密文件處理,如有洩密案件應依有
關規定處理。
三、專責人員及主管、法令遵循單位人員或稽核單位人員為執行職務需要
,得即時取得使用者資料與交易紀錄,惟仍應遵循保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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