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期貨商業務員最低人數如下:
一、期貨經紀商:三人。
二、期貨自營商:三人。
三、同時經營期貨經紀及期貨自營業務者:五人。
期貨商僱用之業務員,應符合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所定資格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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