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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商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期貨商業務員最低人數如下: 一、期貨經紀商:三人。 二、期貨自營商:三人。 三、同時經營期貨經紀及期貨自營業務者:五人。 期貨商僱用之業務員,應符合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所定資格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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