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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股票轉申請上市審查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申請公司之上市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均應於本公司函知之日起算三 個月內上市買賣,逾期未上市買賣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撤銷該 上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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