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第三條所稱退單點數,於下列各契約之單式及組合式買賣申報,訂 定方式如下: 一、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契約單式買賣申報之 退單點數:退單點數基準值乘以單式買賣申報退單百分比。 二、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契約組合式買賣申報之退單點數:退單 點數基準值乘以組合式買賣申報退單百分比。 前項各款所稱退單點數基準值及退單百分比,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且本公 司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