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自停業日起,停業證券商停業前代理信用交易部分,客戶申請償還時,依
下列方式辦理:
一、停業證券商客戶信用交易融資買進之有價證券,於現金償還證券金融
    事業後,由證券金融事業將擔保之有價證券自其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
    之融資融券專戶(以下稱融資融券專戶)撥入停業證券商或受委任證
    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
二、停業證券商客戶信用交易融券賣出之有價證券,客戶應透過受委任證
    券商向證券金融事業辦理現券償還,由受委任證券商將現券償還之有
    價證券自停業證券商或受委任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或代理信
    用交易專戶撥入證券金融事業之融資融券專戶。
三、停業證券商客戶融資買進及融券賣出部分,客戶應至受委任證券商完
    成開戶後,始得辦理融資賣出及融券買進。
四、客戶辦理前三款作業後,證券金融事業如有應退還客戶之抵繳有價證
    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退還之有價證券屬已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者,由證券金融事業之
          融資融券專戶撥入客戶之保管劃撥帳戶。
    (二)退還之有價證券屬未開設保管劃撥帳戶第三人者,由證券金融
          事業之融資融券專戶撥入停業證券商或受委任證券商之代理信
          用交易專戶,再由受委任證券商自該專戶辦理領回交付該第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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