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民刑審判尾卷及其他無本案繫屬之卷宗,其保存期限自裁判確定或辦理
  完畢之日起三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