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3日

條文關聯

  訊問及受訊問端法院應指定庭務員或專人負責下列事項:
  一、法庭視訊設備之開關機、保管及維護。
  二、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列印庭期表並張貼於法庭外。
  三、進行遠距訊問時協助視訊設備之操作。
  四、前條有關結文、訊問筆錄與其他文書傳真及一週內補寄其原本至訊
      問端法院等事宜。
  五、前條有關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領據傳真等協助事宜。
  六、遇視訊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堪使用時,於遠距訊問排程系統標
      註停用期間,並通知已登記之法官或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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