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條文關聯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
,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