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服務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公務員收受人事派令後,應於一個月內就(到)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
任免權責機關(構)同意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駐外人員應於收受人事派令後三個月內就(到)職。但有其他不可歸責於
當事人之事由,得請求延長之,並於該事由終止後一個月內就(到)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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