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收受人事派令後,應於一個月內就(到)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 任免權責機關(構)同意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駐外人員應於收受人事派令後三個月內就(到)職。但有其他不可歸責於 當事人之事由,得請求延長之,並於該事由終止後一個月內就(到)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