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在本條例施行前,交通事業現職人員,應由考試院以檢覈考試銓定其資
  位,已敘定資位者,換敘本條例所定之資位。
  非交通事業現職人員,在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資位者,得於復任交通
  事業職務時換敘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