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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在本條例施行前,交通事業現職人員,應由考試院以檢覈考試銓定其資 位,已敘定資位者,換敘本條例所定之資位。 非交通事業現職人員,在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資位者,得於復任交通 事業職務時換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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