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專任公職,指下列職務:
一、由機關(構)直接僱用並由政府預算支給薪酬之全職性職務。
二、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
    人所僱用,並由政府預算支給薪酬之全職性職務。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再任職務,指退休人員再於財團法人、行政
法人、公法人及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內,擔任支領薪
酬之全職性職務。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