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99.11.22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前,退休人員得申請質借;質借條件與限制,規定如
  下:
  一、辦理質借之金融機構,限於原開立優惠存款帳戶之受理優惠存款機
      構,且不得作為其他授信之擔保或為其他質權設定。
  二、質借成數不得超過原優惠存款金額之九成。
  三、質借利率照優惠存款利率計算。
  四、質借期限以不超過原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為限。但退休人員得於期
      滿日起二年內,辦理優惠存款之續存及質借之續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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