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事機構承辦公務人員任用遴用案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不得逾左列
標準進度:
一、鄉鎮區(市)公所五日。
二、縣市政府十日。
三、省屬各廳處局及直屬機關七日。
四、省政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十日。
五、中央各部會處局所屬機關七日。
六、總統府、國民大會、五院及各部會處局十日。
七、其他未列舉機關七日。
銓敘機關辦理前項案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不得逾十日,經核定後,依
原送程序送還,其轉發日期各機關不得逾三日。
本條所定期限指銓敘機關及各人事機構自收文起至發文之日期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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