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審計機關審核各團體或私人領受公款補助款項,如發現有違背法令或與
  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應通知主管機關予以糾正、追繳
  或提出改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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