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9日

條文關聯

  主任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秘書處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
  政府)派員代理。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
  二、秘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