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申請獎勵補貼經核准者,受獎勵者應於
實際支出年度之九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備妥下列文件向產業局請
領補貼款並辦理核銷,每年度於上開期間後之實際支出,得於次年度辦理
請領及核銷:
一、核准通知函。
二、請領申請書。
三、領據。
四、申請獎勵項目相關憑證。
依本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研發補助經核准者,產業局應先行支付百分
之五十補助款,其餘補助款俟受補助者之研發計畫成果報告送經產業局審
查通過後再行支付。
受補助者請領前項補助款時,應備具下列文件向產業局辦理核銷:
一、核准通知函。
二、請領申請書。
三、領據。
四、申請補助項目相關憑證。
受獎勵或補助者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請領款項之應備文件不全者,產業
局應載明補正事項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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