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四條規定者,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逕處六十日以下停業
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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