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及班級代表,除已選出新任會長、副
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及每班已推選新任班級代表外,任期為一年。
其中會長、副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及班級代表,連
選得連任。
前項已選出之新任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及每班已推選之新
任班級代表,自當選之日起行使職權。
下屆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及班級代表屆時未如期改選產生
時,由原任人員繼續執行其職務。但至多以三十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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