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請假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7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職員及兼有行政職務之教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休假:
  一、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依教授休假進修辦法之規定,在本學年內已休
      假進修者。
  二、前一學年度成績考核列丙等以下或曾受懲戒處分或受平時考核記大
      過之處分者。
  三、因留職停薪未辦年終考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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